2021年4月,王某醉酒驾驶小型客车在路上行驶时,与前方在路边步行的邓某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邓某受伤,车辆受损。经过交警部门认定,王某醉酒驾驶车辆上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邓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邓某的损伤程度为十级。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2021年10月,邓某将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松滋法院。经审理,松滋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先行赔付198000元。2022年11月,保险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前期垫付的19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遂判决王某返还保险公司垫付的赔偿款198000元。
法官说法:日常生活中,驾驶人投保交强险后,先入为主的认为,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都会承担责任。这种想法是不对的,如在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之外,即使保险公司参与理赔,也可向事故过错方进行追偿,驾驶人还是要面临巨额赔偿的。在此提醒各位司机朋友,酒后勿驾车,驾车勿饮酒。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邹颖)